“反恐战争”与武警部队的战略恢复地位
在武警北京指挥学院读书会活动之前,国防大学的郭高民教授就“提醒”我武警部队近年素质提升非常快,他有次在给武警部队讲课时学员们踊跃提问题的时间长达1个半小时。我做了充分的思想准备,但在读书会上学员们提问的积极踊跃(常常4、5个人同时站起来)和所提问题的专业水准之高依然让我惊讶不已。非常感谢学院的学员和首长们对我讲课和对问题回答的高度认可。不过有一个问题因时间仓促,我自己还是感觉回答得不太满意。因此写下此文,一是作为对该问题回答的补充,二是作为感谢学院首长和学员们所给的交流学习机会,也是此次交流学习的一个成果。
有一个学员所提问题是武警部队未来最可能要面对的问题是反恐,在反恐行动中《超越战争论》的理论如何应用?这涉及到武警部队地位和作用如何发挥的基本问题,因此的确是极为重要的一个课题。我当时回答的是书中阐述过我个人的看法是不主张把反恐定义为战争行为,不过从总体上说这个问题超出了书中讨论的范围,希望以后有机会深入交流。以下就反恐战争本质问题和武警部队的战略恢复价值从《超越战争论》一书理论出发作一讨论。
一、恐怖主义与反恐不是战争性质
1. 战争、恐怖、犯罪
“反恐战争”是非常糟糕的概念。“战争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是有重大区别的。大多数所谓的“恐怖活动”,其实只是一种刑事犯罪,但如果把它定义为“战争行为”,将带来非常大的问题。
战争行为:
①它是正式的组织或国家之间的,有正式战争状态的暴力行为。
②进行战争的群体之间几乎所有人相互间都是正式的敌人。
③会进入战争循环因果过程,进而使暴力状态持续存在。
④战场上对相互士兵杀伤、破坏对方物质设施等行为并不违犯国际法,而只是士兵们尽到军人的天职。
⑤要么是通过战争暴力去解决问题,要么是通过条约结束战争。
刑事犯罪:
①它是非正式组织,甚至个人,针对其他组织或个人的,非正式战争状态的暴力行为。
②即使属于犯罪团伙组织,不同人的罪责也是不同的。如果没有犯罪行为,即使某人加入了犯罪团伙,也不应定罪或不应定很重的罪。
③当被孤立看待的,就事论事。侦破解决了一个犯罪案件的个人或团伙,并给其通过法律定罪、判刑,事情也就结束了,不应进入循环因果状态。
④非战争活动中,除了正当防卫,任何对生命的剥夺或财产的侵害、破坏等都是属于犯罪行为。
⑤通过法律程序去解决。
2. 错误定性带来的问题
如果把恐怖活动的性质定义为战争行为,将很容易造成如下问题:
(1)恐怖行为合法化,这是极为糟糕的事情。因为既然是战争性质,在战争活动中的单纯军事行为本身就不算是违法的,甚至只是尽到军人天职的英雄行为。即使战争过程中杀伤了平民,也有可能称其为“附带损伤”。美国等国家在战争中杀伤了平民也都是这么认为的。而如果以刑事犯罪来进行定义,就不会有这种漏洞。
(2)把特定种族和宗教信仰者都潜在作为战争对象,从而导致打击对象扩大化。
(3)对虽然加入恐怖组织,但事实上并未实际做什么坏事的人,如果是法律框架来看,这些人应当按不同程度定罪,甚至被教育后无罪释放。而如果是战争性质的话,打死他们就不算什么。这会使打击恐怖活动杀伤行为很容易扩大化。即使是法律诉讼,也不能绝对保证不会导致错误的处罚,也就是对无罪的人判了刑,或对有罪的人判刑过重。但不管如何,毕竟法律行动是尽最大可能把误伤范围减少到最小。而如果是战争行动来处理,很可能对大量无罪或很轻罪的人,事实上判处了死刑并执行。战争处罚的高度扩大化,由此会激发更多仇恨和恐怖犯罪,使恐怖活动与反恐战争互相循环放大。
(4)因为没有确切的唯一正式组织或国家政府来签订条约正式结束战争,因此,反恐战争将很难有确切的结束标志。以战争来定性会人为拖入战争的循环因果过程。它没有明确的界限,会毫无必要地把某个民族甚至宗教派别人为卷进战争中去。这将意味着这种人为定义的“恐怖战争”必然会永无止尽。如果一场战争是不可能终结的,没有任何国家能打赢这样的战争。
(5)无论怎么定性,都不会影响打击手段的使用。可以通过任何手段去打击刑事犯罪,甚至可以动用航空母舰、隐形战机、军用卫星、特种部队等任何潜在可能的军事手段。也不排除将批捕行动中武装负隅顽抗的犯罪分子当场击毙。但无论如何,针对刑事犯罪,一切军事手段都只是辅助,都必须是以警察职能为主导,最终走司法程序解决问题。
(6)而像解决本 拉登问题那样,派一个特种部队干掉对方就算完事,这是战争行为的解决方式。拉登的确被干掉了,但事情显然并没有完结。战争的对手只是牺牲了一个军队的高级指挥官。他牺牲了很快有另外的人替代他,继续指挥战斗。
9·11事件
(7)在发生9 11时,很多美国人惊呼又受到一次珍珠港式的袭击。但9 11绝对不是珍珠港事件,尽管它造成的人员伤亡程度甚至不亚于珍珠港事件,本质上它依然只是一次刑事案件。美国把它定位成战争行为是完全错误的,并导致了无可挽回的更大损失。尽管美国一再声称打击恐怖活动的战争并不针对特定的宗教信仰。但事实上,一旦以恐怖战争来进行定义,要进行这种区分就已经非常困难了。
(8)“恐怖主义”并没有国际认可的公认法律定义。但刑事犯罪是有国际和国内法律界定的。即使把某些以恐怖为目的的刑事犯罪定义为刑事犯罪,它也只是刑事犯罪的一种类型,而不应归于一种战争行为。
3. 刑事犯罪而非“恐怖主义”
糯康案
中国在解决糯康案时,也曾计划动用无人机以斩首行动方式进行猎杀。但最终还是采用将其活捉后,以法律手段解决,这是非常正确的。问题并不在于能否使用无人机,而是如果仅仅认为用无人机将对方击杀就算完事的话,这是以战争行动在进行定义,并且是在其他国家领土上进行战争行动,这是极为麻烦的事情。但将其捉拿归案后,以法律手段解决,这是以刑事犯罪在进行定义。两者的区别是非常重要的。以法律手段解决了,这个案子就了结了。一个法律行动并不能终止一切犯罪,但即使以后再出现其他犯罪,那属于其他案子,与本案完全无关。
即使是某些的确有政治企图的组织所进行的破坏活动,也应尽可能以刑事犯罪来进行定义和处理,这是有巨大好处的。它可避免把很多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信仰、或拥有某些政治理念的人,给人为推到对立面去。
因此,中国不应再去追随“反恐”的国际政治,当然也没必要去反对,因为那是别人的事情。如果需要,在合法的范围内还应当积极去配合。但对中国自己来说,刑事犯罪就是刑事犯罪,以国际和国内正式的法律来解决就足够了。
如果把一些刑事犯罪组织定义成恐怖战争组织,结果会是将其行为政治化。而不同政治观念在不同国家会有不同看法,受到一个国家反对的政治观念,会在另一个国家受到保护。但如果把本来就是刑事犯罪的活动还原为刑事犯罪,这在任何国家都是很容易达成认识上的一致的。
显然,随意杀害无辜的人在任何国家、任何宗教信仰、任何民族的正常观念中都是非法的刑事犯罪行为,无论其刑事犯罪是否背后带有政治目的。明确这一点可以尽最大可能地争取到民心。但是,如果将这种行为定义成恐怖战争性质,问题反而变麻烦了,它反倒会使其刑事犯罪的本质被弱化。背后支持这种政治活动的势力,也会被模糊其违反法律的性质。无论其政治观念是什么,只要你不去杀害无辜的人,是在合法的范围内活动,那没关系,那是你的自由。但只要你进行杀害或支持杀害无辜者的活动,那就是刑事犯罪。支持这种刑事犯罪的任何国家或组织都属于涉入了刑事犯罪。因此,如果很清楚地界定这种行为的刑事犯罪属性,将会有助于使不同政治理念的相关国家或组织有效约束自己的行为在合法范围内。
对于这种支持跨国的刑事犯罪,仅通过外交渠道是很难解决的,应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去通缉对方的相关个人、政府及民间组织。至少,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的通缉,远远比外交辞令的谴责和要求力量强大得多。
二、“低烈度战争论”培育了高烈度恐怖
1986年3月里根政府时期,主要是为应对苏联的压力,提出了“低烈度战争”(Low Intensity Warfare)的概念。但在苏联解体后,低烈度战争突然间变成了美国与伊斯兰世界的冲突。用于对付苏联而培养的拉登和塔利班,转眼间变成美国的敌人。9 11之后,“低烈度战争”概念又演变出了“反恐战争”的概念。但事实上,低烈度战争理论正是导致今天国际恐怖活动越演越烈的罪魁祸首。
最大问题是,对反政府组织只能支持武器、战术和资金,不可能约束其政治理念和信仰,甚至连美国倡导的民主、自由和人权理念也根本没办法去完整地传递。因为,如果要是向被支持的反政府组织宣传民主理念的话,他们根本就不该去进行武装斗争,而应该去搞议会选举。如果要去宣传人权理念的话,对方根本就不该去杀人了。这样后面的工作还怎么干下去?中情局也根本不可能有心情去设立哲学理论、社会政治理论的部门,去对反政府组织的政治理念进行建设。他们只能单纯以“只要反政府,就提供支持”来考虑。因此,低烈度战争理论只能纯粹从战术层面考虑问题,而不可能有任何战略,更别说战策层面的考虑,甚至根本就顾不上任何人类道义。如果这些都照顾到的话,很可能就找不到能够提供支持的对象了。那样的话,低烈度战争工作的KPI指标还怎么去完成?
只关注找到反政府的人,就难以关注其为什么反政府。要找到当地反政府的组织或个人,纯属可遇而不可求的事情。碰上具有良好政治理念的组织和个人,这只能算运气。碰不上,那也没办法。这样的组织或个人,很可能本身就是天然具有对任何统治秩序都反感,或具有暴力倾向、极端宗教,甚至邪教组织的人群,否则怎么可能会在和平时期去做出随意杀害无辜者的事情?
要想最大效率地实现低烈度战争的目标,就需要去刺激起目标国家的各种社会矛盾。而这种人为激起的各类社会矛盾往往是完全不受控的。低烈度战争的操作者们,唯一能考虑清楚的问题只是如何搞垮目标对象的政府。至于以后会怎么样,根本就不是他们考虑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了。
这些受到支持的反政府组织,不会因为美国曾经支持过他们就会永远对美国友好。这些组织或个人,很快会在条件发生变化时,瞬间就转过头来去反美国。如:
当美国自身目标达到后,不再对这些组织提供支持。
美国一面私下对这些组织提供支持以反政府,但表面上却又高度维持其与被反对者的外交关系,甚至紧密的生意和政治关系。时间长了,这本身就会让被支持的组织内心产生高度的反感。一旦条件成熟,这种反感就会猛烈爆发。
......
恐怖犯罪并不是现在才有,也不是因为有了美国的低烈度战争理论才会产生。但低烈度战争理论却把本来处于“低烈度的恐怖犯罪”变成“高烈度”的了,结果就会把大量所谓的“反政府组织”培养成作恶能力极为强大的“恐怖组织”。而由此再产生的反恐战争,又进一步把美国拖入一个没有结束的循环因果深渊:
低烈度战争—→高烈度恐怖—→反恐战争—→更高烈度恐怖—→更多反恐战争
并且,以上每一个循环都具有高度的放大倍数,从而陷入一个加速的循环因果指数扩大过程。
塔利班、基地组织、ISIS......有哪一个在今日世界知名的恐怖组织,不是美国低烈度战争理论指导下一手培养出来的呢?
因此,低烈度战争必然导致高烈度恐怖,甚至就是专门针对美国的高烈度恐怖,就是一个理论上必然的事情。并且它也一再被实践反复证明。
三、武警部队的地位和作用
1.武警职能的复合性
武警部队成立于1982年6月,其职能具有复合性,介于负责单纯日常安全的警察和负责单纯国防安全的解放军部队之间,受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双重领导。这样的定位就决定了其人才的培养、职责定位与作用也要具有复合性。
2.日常安全的“反恐战场感知能力”
在应对日常安全方面,出动武警部队可能意味着遇到了普通警察已经难以应付的特定安全事件,如在规模和冲突的激烈程度上接近战争,因此,武警的出动和使用需要超过警察的规模和武装程度。为提高投入产出比,需要将特定的信息装备作为未来长期投入的方向,只有这样才能使得面对极为复杂安全环境下的打击对象更为精准,避免有效打击犯罪分子的同时对群众的误伤。过去以固定线路为基础的安防监控系统有可能受到限制,如线路被犯罪分子切断、恐布活动场地具有突发性,难以提前预知等。如果大量采用专用移动网络、无人机、特种机器人等为基础的安防监控系统,会更有效和及时地获得“反恐战场感知能力”。与实际战争不同,一般犯罪分子不具备军用通讯系统的干扰能力,因此,安防监控只需以民用要求标准进行大规模的布设就可以。它的随时可获得性比抗干扰能力更为重要。
3.国防安全的战略恢复能力
作为国防安全职能,武警部队有可能作为发生大规模战争,当一线作战部队遭受较大损耗时的恢复和补充力量。为提高战时恢复能力,就使武警部队也需要在人才培养和日常训练时相当大程度上不仅要以一线作战部队标准要求,而且兵种上也需要齐全。例如,当海军遭受较大损耗时,很有可能需要从武警部队中补充海军人员,以使用新建的舰艇。同理,空军甚至火箭军等也很可能需要在战时从武警部队中补充力量。这些军种技术要求与陆军差异很大,因此,如果平时没有相应的训练,到时很可能难以缩短相应力量的恢复时间。以下方法可以考虑更多采用:
(1)加快退役解放军部队的武器装备,并将其配置给武警部队。这些武器不仅包括陆军,也应包括海空军,甚至火箭军。如果完全让武警部队平时就以一线作战部队的武器装备进行训练,可能在成本和武器装备数量上难以适应。如果加快退役武器装备,不要等其快到退役年限才退役,可以使武警部队获得尽可能先进的武器装备,同时,也可加快解放军武器装备更新速度。目前武警海警部队具有海军的技术特点,只是海警船应当尽可能在武器装备上靠近一线部队的装备,只是数量远远不用那么多。例如海警船上除机枪和舰炮外,也应装备极少量现在海军最常用的垂直导弹发射系统、鱼雷、声纳等武器装备。海警舰船不追求各型武器装备数量,只追求品种齐全,以获得日常训练的机会。另外,目前武警缺少空军和火箭军的军种,建议在武警边防部队里设立空警部队和火箭军的技术军种。甚至在武警内卫部队中也应设立空军的技术军种,装备直升机甚至固定翼战机。这样可在武警部队利用退役战机大量培养飞行员,他们战时可有效补充一线部队,平时退役后也可有效补充民航飞行员人才的需求。
(2)人员的轮换。本身武警部队有很多都是在裁军或其他军队变革中从一线部队退役成立的。通过一定比例的人员经常轮换,可以有效保证武警部队最大程度接近一线作战部队的能力。
4.战略恢复能力的决定性价值和意义
根据战策循环因果序列所作的分析,恢复能力对获得最终战争胜利的价值是极其重要的。无论多么强大的军事能力,都难以绝对避免在战争初期遭到敌方突袭方式的攻击。日本在太平洋战争开始时以突袭方式攻击珍珠港,的确获得了巨大的战果。如果其懂得重点打击美军的恢复能力,在作战计划中加入对储有400多万桶燃油的油库和维修工厂的攻击,不仅实现目标并不困难,而且对珍珠港造成的连锁性破坏后果会比历史实际情况要严重得多。日本之所以敢作出突袭的决策,也是因为突袭型0伤亡作战的效果的确在客观上非常惊人。
另外在历史上我们不难发现,很多国家过度地将安全押在主力部队的实力上,但在一场决定性的海战或陆战中被敌方歼灭后,国家就灭亡了。对于中国来说,如何在充分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和深入研究军事理论基础上建设自己的国防力量是一个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如果追求无止尽的绝对安全,过度地强军,有可能成本上要承受太高的压力。如果军事能力投入不足,亡国亡军的危险又让任何人难以承担这样的风险。日本在二战中有胆量以突袭珍珠港的方式与美国开战,也表明仅仅靠现存的军事力量并不足以震慑敌方。虽然是日本对美国产生了错误的判断,但为什么不在战前就阻止敌方产生这样的错误判断呢?因此,不仅要充分展示现有军事能力的强大,而且应充分展示自身强大的军事恢复能力——就算敌方以突袭方式歼灭了我主力部队,我也可快速地将主力部队的战力在短时间内迅速恢复。只有这样的能力才是会让任何敌方不敢轻启战端,同时又不会对平时军事供养成本造成过大压力的。
因此,应当把武警部队和民兵看作是中国国防的第二线和第三线的两大战略预备队,当一线部队在潜在的大战中遭到较大损耗时,武警作为二线的战略预备队可以迅速补充恢复战力。即使二线的战略预备队遭到较大损耗时,三线的战略预备队也可以迅速补充恢复战力。只有这样才是真正令任何对手望而生畏的。这也可以看作是毛泽东人民战争的军事思想在高科技条件下的继续发展。
因此,在平时的军事训练和军事演习时,不能仅仅是解放军一线部队唱独角戏,应当不时地假设一线部队遭受一定规模损耗时,将武警部队迅速按不同比例补充上去,并经过短期训练甚至不经过训练就直接参加战斗演习,甚至将民兵按不同比例补充上去,检验一下在这些情况下战力变化情况,并通过这样的演习增强整体国防的恢复能力。经常进行这样的军事演戏,也是对潜在敌方的最重要威慑,使任何对手不敢设想以突袭方式来对我进行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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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汪涛。曾任中兴通讯国际市场副总裁,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际市场总经理,现为数码视讯国际投资总裁。
出版专著:《通播网宣言》《生态社会人口论》《纯电动拯救世界》《超越战争论——战争与和平的数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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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超越战争论》一书部分内容和与武警北京指挥学院首长及学员们交流内容整理而成)